2014年湖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(58)
留置權
一、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征(預測題)
〔留置權〕指債權人依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(chǎn),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得留置該動產(chǎn),以作為債權擔保的的權利。
留置權的特征:
1、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。
2、留置權為得發(fā)生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。
3、留置權為動產(chǎn)擔保物權和轉(zhuǎn)移占有的擔保物權。
二、留置權的成立(預測題)
1、留置權成立的積極要件:
(1)須債權人占有一定財產(chǎn)。 (2)債權人占有的財產(chǎn)須為債務人的動產(chǎn)。
。3)須債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債務間有聯(lián)系。 (4)須債權已屆清償期。
2、留置權成立的消極條件:
(1)當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約定。
。2)留置債務人的財產(chǎn)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。3)行使留置權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。
。4)留置財產(chǎn)與債務人交付財產(chǎn)前或交付財產(chǎn)時的指示相抵觸。
三、留置權的效力
1、留置權的效力范圍:
。1)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:不得由當事人約定。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金、留置物保管費和實現(xiàn)留置權的費用。
。2)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的范圍:包括主物、從物、孳息以及代位物。留置權的效力僅及于債務人留置的財產(chǎn),而不是及于債權人占有的全部財產(chǎn)。
*留置物被債權人留置后,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喪失留置物的所有權。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對留置物為法
律上的處分,但其處分不能影響留置權。
。3)留置權對留置權人的效力:表現(xiàn)為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。
l 留置占有的留置物。
l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。
l 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。
l 請求返還必要費用。
l 就留置物變價優(yōu)先受償?shù)臋嗬?/p>
l 留置物的保管義務。
l 不得擅自使用、利用留置物的義務。
l 返還留置物的義務。
四、留置權的消滅的特殊原因:
1、擔保的另行提出; 2、留置物占有的喪失;
3、債權清償期的延緩; 4、留置權的實現(xiàn)。
